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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简答题东方化工厂发生水污染事故后,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,也未采取处理措施,还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。县环保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12000元,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。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,分别对该厂下达2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。请问东方化工厂这样做是否合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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