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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答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况,两种情况从本质上均为不具有从事该合同工程的能力。然而,第五条仅认可了第二种情况却未认可第一种情况,这是不是不公平?若其在竣工前取得了资质,合同也应该认定为有效,在制定时是如何考虑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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