试题详情
- 简答题汇发[2014]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、国际外汇资金账户,如何理解所在地?
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,在线模考后查看

热门试题
- 跨国公司有AB二家境内成员企业,其中A公
- 汇发[2014]23号第十五条透支资金只
- 有关第三十八条,如何理解单一企业集团?
- 成员公司是否可在主办企业所在地合作银行的
- 企业办理外债和对外放款业务后,可否办理外
- 36号文第八条有关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
-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资
-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是否可划至具有结售
- 汇发[2014]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、
- 如果成员企业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对直
- 外债额度的部分集中,是指以成员公司为单位
- 36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,在首笔
- 成员公司是否可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下
-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有无额度限制,该透
- 汇发[2014]23号第七条有关外汇收支
- 如果一境内成员公司没有贡献任何外债额度,
- 对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成员A直接投资项
-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外债资金是否区分外债
- 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跨国公司外汇资
- 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