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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简答题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,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“芙蓉王”、“双喜”、“万宝路”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,截止2011年3月12日,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,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,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,标值达12万元。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,这种有销售金额,又有未销售货值金额的情形,应如何处理和量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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