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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答题合同约定: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,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。请问: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,该约定是否可以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?能否适用《司法解释》第二十条的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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