试题详情
- 简答题 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对设计失误承担责任设定为“设计失误部分的设计费”,偏重于保护设计方,一旦发生因设计失误导致的损失,该损失往往远远超过设计费,不能补偿建设单位损失。请问: 1.能否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,免除了设计方的责任,为无效条款? 2.如果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,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又远远大于约定的设计费用,作为设计单位的委托方应该如何处理?
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,在线模考后查看

热门试题
- 依据《司法解释》第24条,施工行为地与不
- 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,甲方不按时进行结算,
- 关于黑白合同问题,按照司法解释第21条之
-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两种
- 建筑施工总承包应如何签订有效的劳务分包合
- 甲公司承包了某单位主体办公楼的建设工程,
- 合同中约定:结算套用北京市2001年关于
-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“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
- 施工图纸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工程竣工
- 我们承包人经常碰到的问题是已经给发包人发
- 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,是否算业主违约?
- 在原告诉求法院确认施工合同无效,并申请鉴
- 承包人承接工程后(未提供资金、技术、管理
- 一家发展商(发包人)与一家施工企业(承包
-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4.6款约定“合同解除
-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:施工合同无效,但
- 由于施工单位一直未完成施工资料,施工项目
-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
- 施工合同签订后,工程主体封顶,发包人认
- 司法解释第21条,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