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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简答题 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,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,最近国务院国发办[78]号文件要求垫资工程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垫资金额,期限,利息支付等内容,否则不能要求承包方垫资。请问: (1)今后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,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? (2)黑合同无效,在该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条款可否作为请求支付的依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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