试题详情
- 简答题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整改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,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,不予支持。请问: (1)这里的“工程价款”是指什么?是否仅指工程尾款?如果是尾款,那么如何确定尾款的数额?比如,因发包方未能支付进度款而由承包方垫付的款项是否也是属于“工程价款”? (2)如果工程完工后因为质量问题确无实用价值,发包方已付的工程款,例如工程进度款等,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方退还?
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,在线模考后查看

热门试题
- 某公司借用施工企业的资质到贵州省某县投标
-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,由于材料规格,型号无法
- 已交付使用10年的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造成
- 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可以执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
- 如果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,对已建成的或部分
- 某个外商投资项目,未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
- 某村委会,其上级主管部门系某经济技术开发
-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4.6款约定“合同解除
- 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释顺序经发包方与
- 《司法解释》第十条规定:因一方违约导致合
- 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了《劳务分包合
- “黑白合同”的签订,承包方一般处于被动地
- 《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
- 请问校方是否有权选择承包方?如何避免投标
-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两种
- 学校引资建设和投资方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
-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
-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,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
- 包工头借用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的证书承担施
- 甲方给乙方的4%风险金,在工程结算时是否